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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1-01-12 发布单位 : 提案委 点击数: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其中提出,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一、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目前公路越建越多,越建越宽,车祸不断,且数量与日俱增,但根据目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上区分了城镇和农村标准,规定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便受伤等级相同或者死亡的受害者,却因车祸发生时属于“农村人”而遭受“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待遇,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愤懑不平,更有甚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不惜制造大量虚假证据,以达到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目的。 

2020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例,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84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5395元/年,以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死亡或者一级伤残为例,按城镇标准计算为796840元,按农村标准只有307900元,两者相差488940元,对于人均年收入不足2万的农村家庭而言,相差的近50万元的赔偿款给伤者或死者家属精神上、经济上的抚慰是不言而喻的;而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692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3696元/年,以抚养义务人在事故中死亡或者构成一级伤残、需抚养一名年龄为3周岁的小孩为例,按城镇标准计算为404130元,按农村标准只有205440元,二者相差198690元,同样是3岁的小孩,虽生活在不同地区,但根据目前的教育现状,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教育成本大致相同,相差的近20万元,对一个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的小孩而言是多么重要与必须。 

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20年10月1日,全国已有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在全辖区范围内统一试点“同命同价”,具体如下:辽宁、黑龙江、吉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安徽、上海、江西、河南、湖北、陕西、甘肃、云南、西藏共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如下省、自治区的下列城市、地区(共23个)试点“同命同价”:浙江省的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台州市、丽水市、杭州、舟山、衢州市;湖南省的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宁夏的银川市;新疆的阿克苏地区、昌吉州;四川省的成都、遂宁、宜宾、阿坝;贵州的铜仁、黔南州。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城市、地区中,山东省、广东省、吉林省、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等大部分地区的“同命同价”覆盖了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在北京市、陕西省等小部分地区,“同命同价”的试点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批准试点的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在批复意见中明确“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三、建议

综合全国各地“同命同价”的试点情况,特别是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批准的试点意见,建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在我市辖区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以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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