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监管机制的建议
作者:张晓萍等
发布时间 : 2020-01-10
发布单位 : 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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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社会的安全稳定,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要求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近年来,我市物业行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在加强物业行业监管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综合管理机制不顺畅。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政府、街道、社区以及住建、规划、城管、公安、市场、发改、财政、消防、生态环境等各级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当出现跨部门的复杂问题和投诉纠纷时,由于缺乏综合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经常出现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造成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多有怨言。近年来由市长热线办协调处理的疑难工单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占比较高。
(二)物业服务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单位自建住宅小区自管物业和开发商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物业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管理水平低、运营效益差、综合实力弱、服务质量不优。有的业主素质不高,拖欠物业费现象严重。特别是随着物价上涨和运营成本增加,物业企业存在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情况,形成了企业低收入、少服务,业主有意见、拒缴费的恶性循环。有的开发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差,房屋漏水渗水、墙体开裂、电梯故障等现象严重,保修责任履行不到位、不及时。有的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未按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安全隐患多,管理难度大。有的小区业委会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超越职权范围频繁更换物业公司,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甚至形成新的弃管小区。
(三)监管力量配备不到位。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配置过于单薄,人手明显不够,力量严重缺失,应付日常工作、接待咨询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已觉分身乏术,难以实现有效的行业监管。街道办事处未设立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也未配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专门力量,物业监管力度不大。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物业管理相关文件。市政府曾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比,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依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住宅项目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项目退出移交等政策规定,形成科学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议市、区县(市)政府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督查,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三)推动物业管理职责下沉。建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市、区县(市)职责权限,强化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社区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构建“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街道社区主动作为”的工作格局,实现物业监管无盲区、全覆盖。建立物管企业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运营规范、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企业表彰奖励、宣传推介。同时,要注重发挥物业协会的自治监督、行业引领作用。
(四)配齐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建议市、区县(市)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明确物业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社区安排物管专员,全力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市、区县(市)财政结合城市管理和发展需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编、有人、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