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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7-01-03 发布单位 : 市政协办公室 点击数:

2016年6月23日政协益阳市五届四十九次主席会议协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为益阳市政协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在政协益阳市委员会领导下,团结和联合我市广大书画艺术从业者和爱好者,开展以学习为主的书画艺术创作和交流的非营利性书画艺术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院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大繁荣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四条  本院的宗旨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的中心工作,以书画为桥梁,广泛团结、联系书画界人士及书画爱好者,交流书画艺术,增进友谊,推动以书画会友、翰墨传情为特色的统战工作。调动书画界委员的积极性,组织委员笔会交流,采风创作,举办书画展览以及开展联谊活动等,创作时代精品,弘扬民族文化,进一步宣传和推介益阳。

第五条  本院住所在益阳市桃花仑西路746号政协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主要为:

(一)组织书画家进行书法、绘画、篆刻等创作,举办书画作品展览;

(二)开展书画学术研讨、艺术讲座、艺术观摩、采风和笔会等活动,不断提高书画家的创作水平;

(三)组织书画家参与、配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中心工作和重大文化活动,积极开展送艺术作品下基层、开展捐资助学等活动,为建设和谐文化益阳、智慧益阳作贡献;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多层次的书画交流,加强书画界的联谊,发挥爱国统一战线的作用;

(五)积极与国内外书画名家联谊联络,开展交流活动,逐步收藏一批书画精品,提高书画院的品位;

(六)帮助书画家作品走向市场,协助书画家出版作品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人员由院长、副院长、书画家(特邀书画家)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讨论决定本院重大工作事宜、审议工作报告、决定终止事宜等。

第八条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院长若干人。以上职务人选由市政协聘任。

第九条  院长会议是本院领导机构,是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本院人事事项;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领导本院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院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为书画院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上职务人选由院长会议聘任。

第四章  书画家(特聘书画家)

第十一条  益阳市和市辖各区县(市)新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书画从业者或爱好者,属市级书协、美协会员以上的,凡赞成本院章程,经本人自愿,由院长会议通过后可成为本院书画家。

第十二条  益阳市或益阳籍在外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书画艺术家,经本人自愿,由院长会议通过后可成为本院特聘书画家。

第十三条  书画家(特聘书画家)的权利主要有:

(一)可在本院免费练笔、创作,可参加本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等有关活动;

(二)受本院委托,可参加外地组织的有关书画活动;

(三)个人举办书画展等艺术活动,可享受本院相关帮助和服务;

(四)有对本院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可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书画家(特聘书画家)的义务主要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自觉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形象;

(四)每年向本院交纳书画作品一件。

第十五条  书画家(特聘书画家)的退出: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画家、特聘书画家,均作退出处理:

1. 连续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院活动;

2. 不遵守本院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3. 违法违纪,败坏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本院声誉;

4. 本人提出退出申请。

(二)书画家、特聘书画家的退出,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告知其本人。

第五章  资产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本院经费来源主要由市政协机关负责。

(二)本院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日常经费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按规定报销。

(三)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藏品管理

(一)本院所有藏品均履行相关手续,建立档案。

(二)本院收藏的书画作品,赠送或借出,需经院长会议审议同意。赠送或借出的藏品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资产管理

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执行,接受市政协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院章程的修改,经院长会议讨论和市政协办公室审核,由本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由院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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