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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 建议

作者:姚勇刚 发布时间 : 2022-12-07 发布单位 : 市政协 点击数:

市政协委员、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姚勇刚建议: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在要求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彻查事故原因的同时,要求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拉开帷幕。相对于城市自建房,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更加任重道远,安全隐患更加突出,安全问题重重。

一是无法可依。我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但是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同时,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民自建房法律法规,因此农村居民自建房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是安全意识缺乏。住房建设是一种安全要求非常高的建筑活动。但是,农民并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处于自己设计、自己购买材料、自己组织施工的状态。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不到位,都会导致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后期随意加建、改建的行为非常普遍,更是加大事故发生几率。

三是施工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农村居民建房基本上都是聘请当地的泥瓦工进行施工,他们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落后,完全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具备质量管控能力。

有鉴于此,为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特建议如下:

一是尽快出台农民自建房法律法规。对农民自建房选址、设计、施工、建材、面积、安全措施等各个方面进行明确,让农民自建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根本上降低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是加大对农民自建房指导力度。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专业、统一的施工图纸,帮助农民建设标准化的安全住宅。在施工过程 中,应该派出专业人员加强指导,避免安全隐患,同时帮助把关购买合格的建筑材料。在竣工后,要免费组织验收,确保农村居民自建房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三是严格控制自建房变为商住商用房。对于自建房转变用途,变为商住或者商用性质的,必须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以实行核准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和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投入使用。特别是对于城中村、郊区农村自建房用途变更要设置准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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