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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村规民约”制造“合理伤害”

作者:徐健 发布时间 : 2021-08-12 发布单位 : 民进 点击数:

益阳市政协常委、民进益阳市委会副主委、市律师协会会长徐健反映:“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一份好的“村规民约”可以有效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意识,为实行村民自治和乡村三个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在修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等基层社会规范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各地人口构成、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现实状况的差异,“村规民约”改革创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各地村民自治发展程度不一致。村民自治制度虽推行多年,但各地区间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基本体现为:村民自治成效较好的地方,“村规民约”建设较好,反之亦然,甚至部分地区“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没有因地制宜地传承和发扬优秀乡村传统文化,难以发挥“村规民约”的制度性功能,可操作性不强。

二、部分“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不规范。有的地区村民会议的举行,“村规民约”的制定由村干部直接制定或者直接照搬其他村落的规章,大部分村民未实际参与,没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影响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进而导致“村规民约”落实不畅。

三、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不合理。一方面,很多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村干部长期受传统风俗习惯影响,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未能很好地吐故纳新,直接导致了一些过时“民约”,甚至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进入“村规民约”。另一方面,有的村干部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分析能力不足,制定“村规民约”时生搬硬套而没有直观反映村民利益,或者“村规民约”内容薄弱,无法全面覆盖村务内容,故而无法协调村民内部矛盾和指导村民事务的开展。此外,还存在相邻村镇“村规民约”内容南辕北辙,引发村民矛盾等现象。其中,因城市开发建设拆迁征收地区基层组织“村规民约”的问题尤为突出。如有的地方的“村规民约”沿袭多年的风俗,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多个女儿的仅一个“上门女婿”享有村集体的权益或不能享有权益;一个自然村不同的小组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出嫁女”必须迁出户口,也有规定“出嫁女”的子女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挂户口但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等等,这些“村规民约”直接或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而对社会大局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为助推基层善治,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规范管理。一方面,各地应组织开展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梳理、统计调查、分类登记,构建由组织、民政等部门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推动,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依法修定“村规民约”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坚持“五步”工作法,规范“村规民约”制(修)订和实施,即集民意、拟草案,征意见、定文稿,严审核、付表决,备案审、即公布,广宣传、切实施。此外,针对“村规民约”老套过时、建制村“村规民约”空白、并村后村情变化、个别村规程序简单内容粗俗、村规虚设监督机制不全等问题加强指导培训,进一步补充协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驻村(社区)律师参与新发现的问题的合法性检查,有序推进“村规民约”修定实施工作,助推基层善治。

二、突出导向效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将“村规民约”修定和实施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结合村情民情,重点聚焦爱国守法、孝老爱亲、邻里和睦、勤俭持家、保护环境、保障权益和乡村振兴、文明创建、最美乡村建设等其他方面结合,进行细化,不搞面面俱到,力戒空乏笼统。

三、注重实效作用。将居民公约制(修)定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司法、民政等部门督促检查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监督的工作职责。通过“红黑榜”褒扬罚戒、村(居)“两委”干部带头示范以及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等多措并举促进“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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