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这是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是一次质的飞跃。
一、人民政协要有协商民主平台拓展的紧迫感
“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其基本内涵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关心民主的过程和真实的内容,要求公民民主地参与决策过程,应该仅仅追求和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和协调社会各方的观点和利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质之外,还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即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团体、公民个人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审议等方式,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凭借制度化的平台和渠道,有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其主要特点为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内在要求、以制度为保障、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一次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的文献当中第一次提出,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人士,协商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并力求把关注决策结果与关注决策过程统一起来,把关注多数人意见与关注少数人意见统一起来,极大地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确立也是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一是扩展了协商民主的层面,明确指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并提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二是强化了政治协商的地位,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突出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尤其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中,首次出现在中共党代会报告中,这是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推进协商民主的决心和力度。三是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就人民政协而言,在已有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协商形式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了四个协商平台: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这些都大大拓宽了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从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和机制,更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创新性的民主制度。
人民政协组织协商只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述,从执政党的政治高度和理论高度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地位,充分肯定了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国家基本制度在协商民主方面的主要价值,并对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这一重要渠道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切实要求,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作用、优势及实现路径,对人民政协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作为政协工作者,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紧迫感,加强人民政协协商理论的研究,强化协商工作的开展,起到协商主渠道作用。
二、人民政协要积极探寻协商民主平台拓展后的自身优势所在
民主是人民政协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既能扩大民主参与,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又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能,但仍然作为协商机构存在。一些提交人大审议的法律法规,在提交之前要先经过政协进行协商讨论。特别是从政协三届一次会议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同期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并从此形成制度,成为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窗口”。
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原则。协商不仅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民政协存在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协商依然是人民政协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最为显著、最为集中的重要方式。协商作为人民政协发挥民主作用的重要方式,2006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文件将政协的协商与人大的选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赋予了更加重要的使命。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特点。一是界别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等34个界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由于各个界别的代表都体现了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因此,以不同界别构成为组织特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在客观上集中了中国社会的各民族各党派各团体和海内外各个方面的代表和优秀人才,体现了社会各界别和各方面的意见要求,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广泛协商提高了制度保障。二是咨政性。尽管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通过“提建议”影响政治决策彰显其重要作用,并随着政协职能的完善而逐渐强化。发展至今日,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大都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进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体现出的统战性、党派性、咨政性特点,既与西方政治体制中自由选举、党际竞争、轮流执政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选举、民主表决有所不同。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和运行原则,体现了政治民主、协商议事、整合利益、共识决策、制约权力等协商民主理念。人民政协民主协商所具有的特性,蕴含着平等参与、公共理性、共存共赢、求同存异等价值。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人民政协几十年来人民政协在观念革新、制度建设、程序设计、实践探索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进入攻坚期,人民政协制度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与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相适应,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十八大提出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仅深入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还延伸到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责任,扩大了人民政协的社会功能,拓展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维度和空间,并使之与其它民主形式一道,实现人民民主的深度渗透和广泛参与的结合,更“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人民政协要认真查找自身目前协商民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们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高效、制度化发展,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切实发挥作用,大力提高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参政议政水平、鼓励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逐步推进人民政协在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行动方面的监督工作、实现问责和问政;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沟通渠道,设立委员工作机制和联系制度,允许其代表民意、体现民意、公开表达民意。保持人民政协这一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畅通高效,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因此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们的政协组织协商民主实践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有待加强。相对来说,执政党和政府掌握着充分的权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占有明显优势,因而一些协商民主意识淡漠的党政领导在内心和行动上有时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一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架势,不屑于协商;或者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协商形式化、作秀化。这就要求我们政协工作者必须将协商前的调研准备工作作得更加充分深入,做到以理服人。二是协商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经确立,而且比较科学合理,但在具体制度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具体表现为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难以操作。影响了协商的效果。现在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政协工作规程、规定,一定要在制度的可操作性上下足功夫,避免落入形式主义俗套。三是协商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一方面体现在协商的内容上。目前协商的议题大多是涉及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等非政治性内容,涉及深刻的政治问题及人事任免的还很少,越是重要的、重大的工作决策和人事安排越是以通报代替协商的现象非常普遍,协商的深度不够。另一方面,体现在民众的参与度上。除了社会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以外,大批社会弱势群体还难以切实参与。四是协商结果应用的监督有待强化。在目前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对协商结果的有效应用缺乏必要监督,导致协商结果很难体现,以至于党派、政协、民众的协商意见或建议得不到如期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强化协商成果运用,对于政协协商形成的正确意见不被采纳最终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责任。制定刚性的监督机制,确保协商成果成为决策成果,是未来一段时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着力强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效用
人民政协在组织实施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获得更理想的协商实际效果,必须不断提升协商的组织性和严密性,使协商履职更具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一,要明确协商的基本方向。通过精心选题,使协商的各方达成共识。选题时,注重从三个方面去把握:一是党政领导层面。要了解党委、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征求党委、政府的意见,请党委、政府交题。二是部门层面。了解重点部门和涉及民生部门的工作部署,明确部门工作的主要方向和当前重点,在部门工作中找题。三是委员层面。在确定协商议题之前,广泛听取各界别、各专委会和政协委员意见。从三个层面入手,使各方的意见诉求达成共识,形成党委、政府交题,各界别、各专委会出题,政协委员议题,主席会议审题的选题协商机制。让协商民主触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
第二,要确定最优的实施方案,通过细化模块,使协商的预案更趋完善。通常情况下,需要明确并细化两个模块,即:调研模块和协商模块。在调研模块中,对时间、地点、人员情况,是采用“大兵团调研”,还是采用“小分队调查”,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和政协界别联动等等,都要做好预案,控制好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在协商模块,要注意邀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协商,保证协商意见进入党政决策;要注意合理安排委员发言,保证发言分析有理,建议合理。
第三,要按照方案来开展协商,使协商的效果更加突出。协商进入执行阶段后,知情环节尤为重要,要组织参加协商的委员围绕协商内容,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力求对协商内容获得较为全面透彻的把握。其次是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哪些是政策层面的原因,需要党委、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哪些是政府已经开始实施的,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哪些是党委、政府没有考虑到,在调研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就提交协商的议题通报情况,使委员知情明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要对协商成果进行跟踪,使协商的成果运用到位。要在协商民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项制度中制定对协商结果的监督检查、督促查办、评估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不执行协商结果应该负有的责任以及惩处力度,建立对制度执行的考评机制。尝试探索在民主协商的参与主体方面如党政、党派、人大、政协内部建立专门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机构,或者是设定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评估部门,加大对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协商会议召开后,及时整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专项建议或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还要及时介入跟踪督查,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转化。(安化县政协秘书长 廖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