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益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接受湖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和联系有关人士,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农林、水利等领域的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含兼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方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或支持委员活动小组及其委员就益阳市人口、资源、环境、农林、水利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认真撰写提案和大会发言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泛联系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就人口、资源、环境、农林、水利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广泛征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批评、意见与建议。
(四)加强同人口计生、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务、气象、人防、供销、移民、水文、乡镇企业、高新区等对口部门联系,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协商、监督和评议,相互交流,做到知情明政。
(五)加强与省内外政协人资环委和益阳市各区、县(市)政协人资环委的联系与交流,主动接受省政协人资环委的指导,指导并支持各区、县(市)政协人资环委开展工作。
(六)在与本委工作相关的重大节日、纪念日,邀请有关部门、党派、团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士举行茶话会、座谈会,或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完成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会和常委会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向政协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部署工作,落实任务,讨论通过本委员会形成的有关重要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建立本委委员个人档案,对委员履职情况,到会情况实行考核、考勤,以此作为优秀委员评选和换届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可按照本简则就有关工作制定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20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