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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益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 2013-11-05 发布单位 : 未知来源 点击数:

(1994年10月24日政协益阳市—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8日政协益阳市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2620日政协益阳市第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益阳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共益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富民强市、促进益阳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益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加强与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湖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地市政协的提案工作联系与交流;指导本市各区(市)政协的提案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有关提案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单独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围绕中共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必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郑重提出;

(三)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含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必须经该组织研究通过,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闭会以后提交的提案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提案者提交提案后,可以提出撤案,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者申请受理撤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十二)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三)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县及以下行政辖区内部事务,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十四)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市权限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会同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一把手”负总责,并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7月底前答复;闭会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说明情况,按隶属关系转回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应当逐条给予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提案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实行“捆绑办理”。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征求这些组织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直接寄送提案者一份(联名提出的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寄送召集人),抄送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一份,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其他承办单位的办理复文一式两份,寄送提案者的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

(七)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密切协作,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并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及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深入了解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报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督办。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协信息》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协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召开常务委员会听取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政协提案情况的通报。

第三十条 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的情况,应当作为该委员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应对当年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政协全会上公布,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原则上每届评选表彰两次。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内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党委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促进发展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提案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

(二)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按时限规定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协商沟通,办理落实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

(四)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和落实效果表示满意。

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

(一)熟悉提案办理工作业务,掌握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承办提案的具体工作,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认真做好办理提案的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报告本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积极主动与有关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

(三)工作认真负责,把好办理复文质量关,答复格式规范,内容、文字无差错,及时反馈提案者的意见,做好提案的续办工作;

(四)积极主动做好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做好面商、解释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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