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三届五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重点提案质量,增强办理实效,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益阳市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督办意见。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1、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在当年的提案中比较重要,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资料翔实,建议合理。
4、所提建议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可行性,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或者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初选。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重点提案的标准从提案中推选出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的初选件。
2、复选。提案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同市委办、市政府办(以下简称“两办”)协商,对初选件进行筛选,初步选定重点提案。
3、确定。由提案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与督办
1、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市政协提案委应及时将主席会议的意见送达“两办”,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示后,再由“两办”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督办。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负责督办。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对口的专委会参与。采取座谈、调查、视察等形式进行,对发现办理不力的应敦促办理。
3、各专门委员会对分工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主动上门督促检查,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必要时可与提案委员会及承办单位就重点提案办理的有关问题,联合召开座谈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办理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应督促承办单位向主席会议写出专题报告。
4、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但没有落实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商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促其落实。
第五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做好对重点提案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和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提高重点提案质量,增强办理实效,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益阳市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督办意见。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1、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在当年的提案中比较重要,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资料翔实,建议合理。
4、所提建议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可行性,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或者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初选。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重点提案的标准从提案中推选出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的初选件。
2、复选。提案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同市委办、市政府办(以下简称“两办”)协商,对初选件进行筛选,初步选定重点提案。
3、确定。由提案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与督办
1、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市政协提案委应及时将主席会议的意见送达“两办”,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示后,再由“两办”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督办。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负责督办。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对口的专委会参与。采取座谈、调查、视察等形式进行,对发现办理不力的应敦促办理。
3、各专门委员会对分工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主动上门督促检查,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必要时可与提案委员会及承办单位就重点提案办理的有关问题,联合召开座谈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办理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应督促承办单位向主席会议写出专题报告。
4、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但没有落实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商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促其落实。
第五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做好对重点提案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和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