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市政协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我市实行提案办理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跟踪提案办理工作。为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观察员由政协益阳市委从政协委员和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工作人员中选派。一年一选,连选连任。选派人数根据当年提案立案数量和提案办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选派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
第三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知情明政;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
(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熟悉提案办理程序;
(五)热爱观察员工作,并具有履职所需的时间。
第四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各自对口联系单位承办提案的观察员开展工作。
观察员在履职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属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述职责:
(一)全面掌握所跟踪提案办理工作动态,确保提案办理工作程序规范;
(二)对所跟踪办理的提案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供提案人参考;
(三)对提案的办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供提案承办方参考;
(四)加强与提案人和承办方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双方意见,协同探求提案办理、落实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或途径;
(五)对所跟踪的提案办理工作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观察员比照提案人评价提案办理工作的方式或评价体系评价提案办理工作,其评价作为提案办理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观察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观察员职责,不得假公济私、徇私舞弊;违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其观察员资格。
第八条 政协益阳市委按提案办理工作年度总结提案办理观察员制度执行情况,对优秀观察员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