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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十四条之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 2013-11-09 发布单位 : 未知来源 点击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         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11、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12、         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13、         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县及以下行政辖区内部事务,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14、         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市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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