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 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11、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12、 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13、 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县及以下行政辖区内部事务,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14、 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市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