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政协益阳市五届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协提案审查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益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审查工作。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提案为全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为了便于审查,将提案划分为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文教卫体、社会事务、党群和其他六个类别 。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全会提案,由大会提案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全会后由提案委员会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提案督办机构参与,组成联合会审小组进行复审,审查结果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主席会议报告。全会提案最迟应在全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复审完毕。
(二)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平时提案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不立案的提案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议确认。
(四)提案审查者须在提案审查表签名以示负责。
第六条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人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会期间可以是委员讨论小组或联组。
(二) 提案的案由与内容一致、一事一案,陈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 提案人信息必须完备。提案必须写明提案人的单位及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必须注明召集人并有其他委员署名;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必须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 提交书面提案的同时应当提交提案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七)为解决个人问题或为小团体谋求实际利益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十二)一案多事或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三)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县及以下行政辖区内部事务,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十四)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市权限的;
(十五)近三年内已有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业已办结或正在办理的;
(十六)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立案的。
第八条 提案审查后的处理
(一)经审查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办公室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提案人;不予立案的,提案委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提案人。
(二)对两件以上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提案委办公室可以召集相关提案人集体商讨修改合并形成一个提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