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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6-10-21 发布单位 :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3月7日政协益阳市五届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益阳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实施“四大战略”、建设“五个益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益阳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益阳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主持,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决定在非常情况下政协益阳市委员会是否提前换届或延长任期。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届期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四)审议通过以常务委员会名义提交中共益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免或撤销,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全体会议备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联系和指导区县(市)政协工作。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民主评议报告、考察报告及其他报告;听取提案和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等。

(五)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成员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市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分组讨论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召开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组和会议讨论组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各区县(市)政协主席,不是常委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委室正副主任和机关纪检员列席。

第十四条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在益上级政协委员和同级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列席。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纪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因出国或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主席批准;会议期间请假,若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讨论的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小组召集人将请假人员名单报秘书长。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考勤和通报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每半天进行一次考勤,并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年度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后向有关部门和常委所在单位书面通报,并作为考核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一年内有一次或任期内累计有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以及虽经批准但任期内有六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益阳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简报、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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