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
(一)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由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组成。
(二)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市政协非党副秘书长,非机关党组成员的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有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负责同志。
(三)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委承办。
第二条 会议时间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15日左右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并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主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和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学习贯彻市政协党组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需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依权限研究人事事项,酝酿机关干部任免和人员调配、奖惩方案,报请市政协党组决定。研究决定机关科级干部任免事项。
(四)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和准备
(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二)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将议题材料、数据、依据等准备充分,重要复杂的议题须将材料提前2天印发至会议参加人员。事前准备不充分或沟通不够的议题不得提交上会。
第五条 会议议题审议程序
(一)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会议汇报议题相关情况;
(二)有关同志对议题进行补充说明;
(三)党组成员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四)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六条 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三)党组会议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会议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条 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党组成员按照分工或会议决定予以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
(二)凡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党组成员有权提出复议。但未经党组会议复议的,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
(一)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收集后,统筹报党组书记审定。
(二)会议资料与会务准备由机关党委负责。
(三)会议记录由机关党委负责。
(四)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负责起草,党组成员审阅,党组书记签发(一般在党组会议后1周内完成)。
(五)会议各类资料(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由机关党委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
(二)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政协机关党组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