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益阳市政协党组会议制度
(经市政协党组2021年7月22日第8次会议研究)
第一条 市政协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由市政协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第二条 党组会议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和主席会议同步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主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和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向市委及上级政协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政协机关党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讨论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市政协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七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定事项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机关党委专人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政协党组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