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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你知多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 : 2019-03-22 发布单位 : 益阳工商联 点击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一)

 

01“三个紧盯不放”

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

--习近平总书记1月15日至16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02“时”、“势”、“责”

      从专项斗争的“时”看,2019年,党和国家将迎来一系列大事喜事,面临一系列敏感节点,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将迎来“船到中流浪更急”的关键时期。

      从专项斗争的“势”看,一是有的黑恶势力“硬暴力”明显收敛,更加注重就地伪装、易地隐身,企图瞒天过海。二是有的黑恶势力向新兴领域延伸触角,企图利用法律空白点、监管盲区,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有的黑恶势力以“公司化”形式,将非法聚敛的巨额财富洗白为“合法”财产。四是有的黑恶势力千方百计与个别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结成多重利益关系,企图寻求保护。

      从专项斗争的“责”看,在思想认识上,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峻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打得差不多了、存在见好就收的想法,有的担心打多了影响当地发展环境和干部队伍形象。在打击惩处上,有的线索核查工作不深、不实,还有一批线索没有查证见底;有的考核办法不够科学,影响了对黑恶势力打击的精准性、实效性。在源头治理上,有的重“打”轻“建”,行业监管没有跟上,滋生涉黑涉恶问题的士壤没有铲除。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2018年12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上指出。

 

03“六个进一步延伸”

      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2018年12月29日,郭声琨书记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

 

04“时”“度”“效”

“时”:2019年是大事喜事多、风险挑战多的“特殊之时”;是首战告捷、再掀新一轮强大攻势的“转段之时”;是黑恶势力企图隐身变色、躲避锋芒的“蛰伏之时”;是扫黑除恶难度累积、瓶颈显现的“攻坚之时”。

“度”:思想认识更有高度;横向拓展更有广度;纵向延伸更有深度;推进举措更有力度;全社会参与热情更有温度。

“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期效果、中期效果、长期效果相衔接;追求无水分的实效、可持续的长效、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真效。

      --2018年12月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第四次主任会议上强调,要把握好“时度效”,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一轮强大攻势。

 

05“十抓”

      抓全年思路谋划;抓阶段性工作推进;抓调查研究;抓典型引路;抓督导推进;抓战果通报;抓重大线索管理平台建设;抓考核考评;抓宣传引导;抓扫黑办自身建设,提升干部能力素质。

      --陈一新在1月28日全国扫黑办第五次主任会议上指出,今年扫黑办工作要做到“十抓”。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二)

 

0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时间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6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

 

0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

 

0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06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07扫黑除恶要做到两个“结合”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08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

      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09中央规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0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1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特征

       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2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13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含义和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5益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2类重点打击行为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五)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七)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设施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涉砂涉矿、阻工闹事、强揽工程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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